雲程若 作品

第7章 高中生的“特權”

 就是這樣一起案件事實簡單的刑事案件,在最後宣判後當作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去進行釋法明理、勸導他歸正時,他對李珊說了這麼一段話:“我聽懂了你們說有案底不能參軍、不能考公,還不能幹什麼的,但是你看啊律師,這些工作的工資多低啊,我剛才問了給我送判決的人,他工資低到離譜,反正我也不願意做那些工作。你不用和我說了。” 

 由此可以看出現在的未成年人對於“付出”二次缺乏深切的體會,他們總覺得現在只知道坐在教室中“讀書”“考試”的人吃的苦他們不想吃,同時他們還認為即使這些“書呆子”吃了這麼多的苦最後也不見得賺的比他們多、生活的比他們好。但是他們卻忘了,他們看到的一些新聞報道都僅僅是特例。為什麼說是特例呢?因為新聞報道需要通過新穎性、特殊性抓住讀者的眼球,才能成為頭條,所以其實新聞越報道什麼越證明什麼情況缺乏普遍性,換句話說新聞報道為什麼會選擇早早輟學者反而成為博士研究生的boss的事例作為自己的報道內容?這就是因為這種情況是特例,出現的概率極低所以才吸引眼球、所以才值得專門寫篇報道。有一句話說的是:“今天你不吃學習的苦,將來你就要吃生活的苦。”也許在未成年階段他們只能看到學習的苦以及當下過的還算不錯的生活、但是他們甚少想過眼前的這一份“來錢”的買賣能否長久?是能長久做網吧裡的網管、酒吧裡的小時工、ktv裡的小時工,還是能一直通過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獲得收入來源?同時關於現在網紅越來越多、看起來他們都輕輕鬆鬆就能暴富,惹得一眾心意不堅定的未成年也想通過直播、做網紅拍段子爆火,可以這行的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第七十六條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由此可見,未成年人根本無權私自注冊網絡直播賬號,更別提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播帶貨了。 

 網絡直播是近幾年異常火爆的一次詞彙,那麼在網絡直播如此火爆的當下,我國法律為何要關上能夠讓未成年人一夜暴富的這扇門呢?一、結合國家網信辦2016年11月發佈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絡直播,是指基於網絡,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佈實時信息的活動。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絡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網絡直播發布者是在網絡直播平臺上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發佈信息的主體,即通常所稱的網絡主播,其不同於普通的網絡直播用戶。鑑於網絡直播亂象多發、頻發,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陸續出臺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對網絡直播行業進行管理和規範。除上述管理規定外,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2016年9月印發《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範持有互聯網視聽服務許可證的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重點在於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的直播,包括通過互聯網對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和通過互聯網對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原文化部2016年12月發佈《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範的是網絡表演,包括現場文藝表演、網絡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通過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傳的網絡文化產品,即業界通常所說的“秀場類直播和遊戲類直播”。 

 二、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管理: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進入直播行業,網絡主播炫技秀藝,在與網友的互動中收穫點贊、轉發、打賞等回報。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網絡直播行業亂象叢生。為“博眼球”、求關注,有的網絡主播譁眾取寵,直播拼酒、跳河、虐殺動物等扭曲社會價值觀的內容;有的網絡主播進行低俗表演甚至是淫穢色情表演;有的網絡主播兜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同時,由於網絡直播具有一對多的開放性,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影響力巨大。為了體現對網絡直播發布者從嚴管理的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對網絡直播發布者和網絡直播用戶的註冊作了不同規定。例如,《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