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7章 高中生的“特權”

 在“打賞可不隨便”這期發佈之後,李珊律師各個平臺的粉絲量都暴增,李珊看著這個數據結果想到看來還是和孩子、學生有關的內容吸粉啊,其實這說明了一個不算正面的社會現象--現在的未成年人乃至18週歲及以上的成年人也很多都是沒有自食其力能力的人,所以年長一些的人會遇到各式各樣的“突發事件”需要處理,若是知道處理之後一定會挽回損失還能好一些,怕就怕即使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後仍舊不能獲得一個好的結果,反而是投入的越多損失的越多,而現在隨著網絡遊戲的普及、網絡遊戲的玩家也呈現出嚴重低齡化的趨勢,所以網絡上經常會出現熱梗“你永遠不知道和你一起組隊打王者的是不是小孩兒哥,而他可能馬上就得去寫作業,所以戰績究竟能不能保住,隨緣吧……” 

 李珊看著越來越多的評論、看著自己的賬號的粉絲每日都在增加,李珊不想使粉絲及自己失望,所以她立馬趁著現在的空餘時間構思著明天李珊律師賬號的內容,李珊在內心獨自模擬著三娃的人生,三娃未出生時喪父好懸沒出生、6週歲入學7週歲送心儀小女生母親的珍珠耳墜(真是大手筆!)、9週歲看遊戲直播充值被發現後及時退回了錢款……那麼16週歲的三娃呢? 

 網友77評論道:“這個視頻內容很好,可是我兒子現在上高一了,非得要學網上那些網紅走什麼一夜暴富的路子,作者能不能出一期高考之前孩子的避雷應急、問題化解相關的普法視頻,急用啊!現在我家孩子已經用不去學校上課威脅我了,我害怕我再不同意,他能不能做出更極端的事兒啊!” 

 “77網友,我家也有個熊孩子,現在非得說什麼自己在暑假的時候賺了零花錢,就是妥妥的成年人了,現在什麼事兒都不和我說。然後我和他爸一問什麼呢,他就回“別煩我了!”然後進臥室就給自己反鎖在臥室裡。” 

 “我家也有一個,非得要去要去當什麼網紅,說什麼現在直播比讀書強多了,天天不是吵著鬧著要出去闖蕩就是宣傳什麼讀書無用論、說什麼都什麼年代了,現在就是去酒吧、去ktv當小時工賺的都比一直讀書讀書畢業的人賺的多……” 

 …… 

 李珊翻閱著這些家長的評論,分析著為什麼每個年代都有人宣傳讀書無用論但最後也都融入了主流的生活模式、可是近些年來彷彿關於讀書無用論的“呼聲”越來越高了呢,不僅有人覺得讀書無用、更有人覺得都那麼多年書最後的工作還不如一早就出來打工的賺的多呢其實是家長的思想太陳舊!之前李珊辦過的一個刑事案件令李珊記憶猶新,無論是案件的罪名還是案件的事實都很簡單。 

 罪名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近幾年這個犯罪是整個刑事案件受理體量前二位的案件,另一個罪名就是危險駕駛罪。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常見的犯罪人就是沒有穩定收入來源的人群包括無固定工作、穩定收入的成年人和本應正在讀書的未成年人,其中以本處在讀書年紀但早早輟學卻無穩定收入來源的未成年人為最。法條中寫明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在實際生活中這個“他人犯罪”一般指的是詐騙犯罪、販賣毒品、洗錢等犯罪,為什麼一般是這類犯罪呢?這就要結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模式談起,法條中的“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模式,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行為模式主要就是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實單從“支付結算”的字面我們也可以理解它的意思就是“提供金錢流入流出”的幫助,換句話說也就為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提供一個可進可出的容器,所以其實未成年人只要提供給犯罪分子一張用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並將u盾、密鑰等都一同交給對方就可以完成幫助行為,而這看似簡單且免費的行為卻可以為未成年人帶來一次一張幾百元上千元的報酬,就是因為付出和回報的高度不對等性使得司法裁判者可以認定對於一個年齡、智力水平正常的未成年人來說,他們一定明知對方在做違法犯罪的勾當,所以也就符合了法條中“明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