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4章 好心惹禍端

 李珊拿著手機翻閱著網友的義憤填膺,突然闖入李珊腦海中一個更使其憤怒的之前辦過的案件,李珊記得大致的案件情況是這樣的: 

 正值正月十五看花燈的時節,更為巧合地是富裕村裡面有一家孫姓的老太爺過生日,所以這天老孫大爺的所有小輩們都早早地回到了富裕村老孫家,想著的是趁著白天給老太爺過完生日晚上可以約著去看花燈,可是由於白天吃喝地過於高興很多人都醉倒了,僅剩孫家大姐和她的女兒、孫家二姐及她家的兒子,就剩他們四人是清醒的而且還記得晚上要去看燈這回事兒。正當他們四個收拾好要出門時,隔壁家的父母離異後一直隨爺爺奶奶生活的弟兄來找孫家二姐的孩子玩,聽說他們要去城裡看燈,說什麼都要一起去。孫家大姐、二姐不想在大正月裡惹孩子哭,於是特意去問了這個孩子的爺爺奶奶,得到的答覆“他想去就去。”最後耐不住孩子的軟磨硬泡,他們五個人正好湊一車就通過鄉道從富裕村裡開了出去,這一段的鄉道里有一部分路型有些像盤山路(但肯定是沒有盤山路那麼陡峭了)所以視線不是很好,孫家大姐開著開著就在拐彎時拐入了對向車道急速行駛了一段時間後發現對面也有車,連忙打方向盤調整車輛的行駛車道也就是回到了自己的右側車道,但就在孫家大姐剛剛駛回正確車道時就與迎面駛來那輛車頂頭相撞,由於孫家大姐的車速過快當時兩輛車內的人員都不同程度的受傷了,但是孫家大姐車內人員傷情更重一些,尤其是車上的隔壁家的小男孩,當時孫家大姐一車5人均是在昏迷狀態下被120救護車送到醫院開展急救的,除了車上隔壁家的小男孩是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外,其餘4人的傷情都不重且到了醫院沒多久都清醒了,但是因為此次意外事件的發生都被嚇地不輕,然後gong an ju以交通肇事罪為由對另一輛車中的駕駛員進行了刑事立案。 

 李珊記得當時自己正式代理這個案件後,還特意去看了案發時被告人車上的行車記錄儀,其實從行車記錄儀上李珊清晰地看到被告人真的是因為看到對面由孫家大姐駕駛的轎車在自己一面的車道上快速行駛後為了避免兩車撞上才將車輛的方向盤向左側打去,但是任誰也沒想到就當被告人的車輛的車頭部分剛剛壓過中間線時孫家大姐的車也開回了自己的規定車道,於是好巧不巧兩車相撞!由於刑事案件強調的是存疑有利於被告人,但是該案鬧心就鬧心在兩車相撞的事實沒有疑問很清楚、兩方車輛駕駛員也都承認,而且相撞事實發生的那個時刻也確實是被告人的車輛沒有在自己的規定車道上而是駛入了對向的車道。但是……凡事發生都有個原因的不是嘛?本案事實的發生,對於被告人來說真可謂是天降橫禍啊,明明他自己是為了避免和對面的車輛相撞才調整的方向盤,結果就是因為他的這一番“好心”愣是將自己弄進了局子裡。當時被告人的妻子來找李珊時,李珊第一反應是這個案件的責任劃分是不是有些過於草率了?那難不成還能讓被告人不做任何的防衛就單純地傻傻地等著被撞嗎?同時李珊擔心是因為自己先入為主就認為整個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孫家大姐先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才造成的悲劇,我方被告人明明是為了發生事故才主動的讓道的啊!所以李珊去請教了律所裡的一些刑辯律師,不得不說為何說律師這個行業越老越吃香呢!真的是因為這些資深的老律師見過的案例比李珊吃過的鹽、走過的路都多啊!真是不服不行! 

 李珊記得自己當時問完,還擔心自己沒說明白或者是對方沒聽明白,剛想再詳細地描述一番,就見對方律師扔遞過來一本李珊聽說過但沒有認真研讀過的法條冊,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李珊只見這本天降法條正好翻開的那頁就寫著: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而後又見冊子被翻到了另一頁,寫著: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說實話,李珊單純看完這兩個還是不是太懂,但是不能秉持著太露怯的處事原則,李珊裝模做樣地點點頭,以十分感謝的口吻說著:“謝謝,還是我的基本功不紮實啊!”雖然李珊表現出一副瞭然於胸的自信,但是其實還是覺得沒道理。於是回到辦公位上繼續搜索著交通事故認定的規定及解釋,終於讓李珊發現了兩個對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至關重要的兩個字---“路權”!剛才看到的“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其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條例中第91條明確規定了應以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而具體如何確定責任呢?最重要的兩個考量因素就是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路權原則中的路權指的是:所謂路權是指道路交通參與者依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間和時間內使用道路的權力。路權由通行權和先行權組成。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間進行某種交通活動的權力,這種權力主要根據交通法規中“各行其道”的有關規定來取得。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在有道路通行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在一定道路空間上優先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力,這種權力常反映在有關讓路規定中。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由違反路權規定的當事人承擔主要以上的事故責任。所以也就是說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佔錯道行駛的那一方其實是違反了路權原則,而也正因為其違反了路權原則所以才需要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