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拉夫 作品

第三百八十章 成倍膨脹的資產與債務規模

    “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貴方的經營行為有違我國律法,或某些行為突破了我方民眾的道德底線,就是惹得民怨沸騰。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貴方不在適合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行為時,為避免資源浪費,可能會徵收該合營企業,整改後,交由國家經營。”

    “2,如遇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出於安置群眾等需要,需要徵用合營企業場所時,我們會先考慮協議徵用,比如由國家財政支付場地租金等...如情況繼續惡化,我們則可能考慮進行完全徵收。”

    面對卡特的問題,一直作觀上壁的市委代表開口了。

    “這個所謂的特殊情況,主要就是指這兩方面:我方的客觀實際需求與貴方可能存在的違規經營。關於相應補償,同樣也需要分情況討論。”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就是因我方的戰略需要,徵收貴方之產業。相應的補償自當優握,除了遵照徵收時市場價值對合營企業現有資產進行回購外,我方還會為您提供一筆不低於徵收合營企業時,該合營企業市場價值20%的經濟補償款用以補償您的損失。”

    “而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即非我方原因導致的被動性徵收。則貴方在繳納相應罰款後,我們只能給予貴方徵收時市場價值的50%補償款,希望以此敦促貴方,合法合規的經營!”

    “只要合法合規經營,我們絕對會竭盡全力的保障貴方權益!”

    “我還需要更具體一點的解釋,比如您剛剛說的兩大類情況。具體細分的小類,分別是哪些情況,不同情況下,又分為幾種處理檔次?”

    卡特對這個答覆並不滿意,繼續追問道:

    “舉例:如您剛剛所說,如遇自然災害,為了安置受災群眾需要徵用我方場所。比如在受災人數達到多少時,是協議徵用;達到多少時,是協議徵收?徵收時的市場價值判定權,歸屬於貴方還是我方,還是雙方協商一致方可執行?”

    “關於具體細則,由於旅店業我們暫時還沒有中外合資經營的先例,這個需要開會討論。不如給我們一天時間,後天我們再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