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270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

“按照公訴人先前的陳述,何平等人的行為能不能夠判定成為是在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毆打其他人的權利。”
“毆打其他人員是不是執法過程?”
“這一點我想請公訴人能夠回答。”
“在行使著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著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確是在行使著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於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主要原因就是。
否認蘇白提出來的防衛行為。
剛才已經說過了,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的發生過程當中。
如果強調成,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在實施執法行為中存在的不當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案件何平等人的確需要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不具備負有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
也就是說.…
如果法院方面能夠考慮到違規行為,是在執法過程中,不存在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於在執法範圍內的違規行為,還是屬於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是前者,屬於在執法範圍內的違規行為。
那麼,周立作為間接性的對抗執法,以及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進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屬於不法侵害行為,那麼周立的行為可以看作是防衛行為。
這一點是雙方闡述的關鍵問題!
緊接著,林友平開口:“針對於公訴方和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合議庭方面已經進行了相關性的聽取。”
“現在有幾個問題需要進行詢問。”
“被告方委託律師,你方陳述的,認為在本案案發的過程中,屬於不法侵害,有沒有
“審判長,這是我方的回答。”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席位上,審判長林友平微微點了點頭,緊接著看向公訴人席位。
開始詢問公訴人是如何認定,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於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
蔡萬強進行的陳述也非常的簡單,在整理完材料之後緩緩開口:
“我方認為,何平等人的行為屬於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主要在於——”
“在一開始的時候,何平等人對於周立的攤位有著管轄的權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針對於周立的攤位,進行管轄和處理的過程中而引發的案發事件。”
“基於這一點兒.…”
訴方和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合議庭方面已經進行了相關性的聽取。”
“現在有幾個問題需要進行詢問。”
“被告方委託律師,你方陳述的,認為在本案案發的過程中,屬於不法侵害,有沒有什麼依據,或者是法律解釋這一點,你能夠進行陳述清楚嗎?”
“可以的,審判長。”
蘇白翻看了一眼準備的訴訟材料,繼續開口:“依照城管執法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