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92章 訴前調解為何物

 簽訂與二老的代理合同後,李珊當天下午就是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進行了立案,雖然說到了年底各級法院都會特別忙,但好在王老夫婦這起案件的案由很簡單同時也由於是簡單的家庭糾紛引起的,立案接待人員及時進行了案件繁簡分流。 

 何謂案件繁簡分流呢?這是結合我國各級法院現如火如荼推行的分調裁審的政策大背景下所推行的“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制度,也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正式導入訴訟案件審理前,將法律關係簡單、案件爭議性小、民間糾紛引起的適合調解結案的幾大類案件(一般為民間接待、婚姻家庭糾紛等)先行導入訴前調解程序開展調解工作,法院的訴前調解工作一般是由從法院退休後返聘回的退休法官或者具有多年基層工作經驗的且具有法律基礎功底的社會工作者、人大代表等擔任訴前調解員來開展的。同時對於導入訴前調解程序的案件,不僅極大地緩解了各級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也極大地減輕了原告人的經濟壓力(導入訴前調解程序的案件不需要繳納訴訟費)。對於訴訟費的繳納各級各地法院均是由原告人在立案時先行墊付,最終在訴訟結案後由敗訴方承擔,但是得由勝訴方拿著生效判決去人民法院的執行立案窗口進行執行立案才可以追回,程序很繁瑣且追回的成功率並沒有當事人想的那麼高,這是因為每個敗訴方的經濟條件不一樣,如果遇到經濟條件特別差的敗訴方那麼追回的幾率幾乎為零。所以訴前調解對於原告方而言是極好的,不僅能快速高效的獲得勝訴判決而且能夠節省一大筆需要先行墊付的訴訟費。但是在法院的立案窗口也經常會有人認為調解好像沒有判決那麼有權威,所以寧願承擔繳納鉅額訴訟費的義務也不同意將自己的案件導入訴前調解程序。但是其實這是對訴前調解制度的誤讀。訴前調解雖然是由法院聘請的調解員進行的,但是法律賦予了勝訴權力方一個可使調解協議具有和判決書相同法律強制力的權力,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注意此處的司法確認是由人民法院的在職法官進行的,同時也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訴訟費,而且經過司法確認的案件是可以拿著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民事裁定書去執行立案窗口申請執行立案的,同樣可以將調解的內容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