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19章 轉機還是危機

 其實關於將中心醫院捲入輿論漩渦的胎兒案,由於該案涉及隱私,鬧事者夫妻可能申請了本案不公開審理,所以在網絡上現在還沒有找到完整版的裁判文書,但是李珊在法信等法律案例檢索平臺上搜索了幾份已經公開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判決書。發現該類案件一般都認定了醫院就診療失誤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均沒有判決醫院就無法診療出現的先天性疾病及所導致的後續治療費用承擔償付責任。 

 譬如說,李珊記得,她這兩天看過一個大概是這樣論理的判決(若問李珊為何如此關注涉及中心醫院的這例民事案件,因為中心醫院是國有醫院,絕對不缺錢!若能在如此驚險的時候給中心醫院送去及時雨一般的司法幫助,何愁來年的自己沒有基本收入?):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是因市婦幼產前檢查存在過錯導致李某1出生缺陷嬰兒而引發的糾紛。李某1懷孕後為確定胎兒是否發育正常以便生育健康的嬰兒而到市婦幼作產前檢查和彩色超聲檢查。市婦幼作為專業的婦幼保健醫院,在履行彩色超聲檢查的合同義務時,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胎兒的多器官缺陷均未檢出,導致李某1基於市婦幼醫療專業水平的信賴,生下具有先天性缺陷的患兒。李某1所受的損失與市婦幼在履行醫療專業檢查中存在瑕疵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原審根據市婦幼存在的過錯,作出了市婦幼對李某1的胎兒多器官缺陷均未檢出,而導致李某1生下先天性多器官缺陷嬰兒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是正確的。市婦幼是否應當賠償李某1所生嬰兒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脊柱側彎畸形的治療費用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醫學鑑定意見書顯示,被鑑定人潘某2胎兒時(母體宮某某),市婦幼在B超檢查時未檢出左腎缺失,存在過錯。對李某1的胎兒存在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脊柱側彎畸形的情況彩色超聲檢查無法檢查出來,因此,李某1的胎兒身患殘疾系先天造成,其殘疾狀況與市婦幼的診療行為並無關聯性,市婦幼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李某1所生的嬰兒潘某3先天性心臟病和脊柱側彎畸形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李某1要求賠償潘某2所患先天性心臟病、脊柱側彎的醫療費用和手術費用,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