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5章 行政權

 劉和受劉恢委託,今天也來到現場旁聽,劉恢對他就一個要求:只帶耳朵,不帶嘴巴。

 “關於物業管理應當如何運行,現在各方進行辯論。”下院明年改選,因此院長依然是審配,明年肯定不是他,因為五年期限已滿。

 一位物業公司的代表說道,“物業公司定位是服務,是服務於小區的業主,是儘可能保障小區業主生命財產的安全。

 然而,運行過程之中也出現了問題,對於這一點,我們作為從業者,毫不避諱這一點。

 今天來下院,我們想表達一些自己的想法。

 我們認為,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條例,從法律上保障各方的利益。

 我們認可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每年可以對物業公司進行評分,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發起投票清除物業公司。

 不過,這所有的一切是建立在完善的條例上面。

 法律上的條例是基本保障,向上提高服務是大家競爭……”

 一位業主代表說道,“我們訴求很簡單,就是我們有權力可以最便捷的更換物業公司。”

 “大家想過沒有,如果對物業公司一點沒有保障,會不會造成小區公共設施維護不力?”

 “這些問題應該是通過契約對雙方進行協定。

 如果業主付了錢,還不能買到一份自己滿意的服務,那花錢的目的是什麼?”

 “滿意二字如何界定?”

 “我們設想過,一個小區如果有超過一成的業主要求對物業重新投票,那麼就可以重新投票,投票滿意率低於50%就有權清除物業。”

 “契約期限之內呢?”

 “也應該以業主利益為先,新的契約應該包含滿意度,低於標準,雙方契約應該自動失效”。

 ……

 就這樣,大家你來我往的吵個不停。

 最後各方達成一致,那就是重新修訂物業法,同時要降低清除物業的門檻。

 按照程序,下院審議通過可以修訂物業法以後,最高法院就要站出來對其司法解釋,是否符合憲法,依據是什麼?最高法院認定後,接下來就是上院專業團隊調研修改物業法,修訂完成以後,下院會讓各方參與進行質詢討論,下院通過後,會將法案交給華夏大統領簽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