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祈十弦 作品

第十五章 還差一點點

    “……總之,就是這樣了。”

    羅素嘆了口氣,將那三份還未拆封看過的文件交給了部長辦公桌後面的翠雀。

    翠雀安慰著:“你已經做得很不錯了。

    “畢竟花觸小姐沒有加入任何被天恩集團控股的公司,沒法用公司法逮捕她;

    “同時她還是一位精靈,也不能用‘第三共識案’作為理由來逮捕她。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能把她帶回來檢測靈能強度,已經很不容易了。”

    因為巨龍的限制,精靈們不能繞過巨龍公佈成文法。所謂的“公司法”,本質上來說其實屬於一種私法。

    幸福島上大大小小的公司,或多或少都被七巨頭注資過,其中一大半都被天恩集團絕對控股。

    所謂的公司法,大概就相當於“公司派你去某地出差”或者“公司要求你開會必須到”之類的內部命令。執行部對他人的逮捕,通常用的都是這種緣由。

    而如果需要逮捕的人並不在天恩集團的體系內,而是在其他六位巨頭控股的子公司內工作的話,就要向其他總公司申請“引渡”。按照正規流程,是由對方公司派遣自己本部的執行部,坐著飛艇來到這裡、把人逮捕了之後再移交給當地執行部――但執行起來其實沒有那麼嚴謹,只要對方公司簽了引渡許可、也可以由本地執行部直接把人拘捕。

    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不小心把人打傷,那麼公司只要補償醫療費就可以了。

    這屬於“公司內部補償”,也同樣不涉及到成文法。

    而對於殺人犯這種觸犯了“第一共識”而被通緝的存在,甚至不需要執行部來動手、而是可以說是“人人得而誅之”。至於沒有殺過人、或者殺人沒有留下證據的無碼者,那則是因為“自願放棄”公民身份,因此不能居住在幸福島上、所以逮捕之後才有了“驅逐到地上”的處理。

    在各種共識案中,只有第一共識和第二共識對精靈有效――

    第二共識的內容是,任何組織或任何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對個人、群體、公司的財產與生命進行綁架、破壞、襲擊、暴力威脅等行為。

    羅素當時能夠對綁匪直接下死手,就是因為對方違反了第二共識……但一般來說,第二共識其實是用來保護公司財產的。除了綁匪那種惡棍之外,它還可以延伸到刪庫跑路、帶著整個團隊一起跳槽等行為。

    而從第三共識開始,就無法對精靈進行約束了。

    第三共識案的內容與持槍有關――就是個人沒有特殊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持有能夠直接威脅他人生命的,有可能洩露、失控或者被偷竊的任何危險武器、化學制品與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