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467章 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第458章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審判臺席位上。

 
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對於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為這個案件.…

 
在整理期間,以及控告上訴期間。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重要的控告內容只有這兩點。

 
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

 
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對於這兩點在心裡面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後。

 
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對於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被告方委託律師有沒有什麼要陳述的,或者有沒有什麼需要反駁的內容?”

 
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託律師。

 
作為葉美珍的委託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於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並且對於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瞭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麼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麼?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託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只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只要能反駁對方,並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餘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麼?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裡,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於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於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餘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只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裡,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餘元的金額。”

 
“另外.…”

 
“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於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於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麼?”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

 
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只願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內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回來。

 
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麼情況?

 
這中間有著什麼樣的具體內容?

 
這裡面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